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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王XX与张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忠法民初字第009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桂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彭XX,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原告王XX,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范桂华,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被告王X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周X,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王XX与被告张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王XX撤回对被告张X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彭XX、王XX承担。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万XX


  • 2014-07-01
  • 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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