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个体户,住彭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宁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代理人邓XX,宁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XX及委托代理人赵文超、被上诉人陈XX及委托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上诉人任XX。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