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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王XX、吕XX诉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XX,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吕XX,男,北京市朝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昕,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XX、王XX、吕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三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王XX、吕XX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XX、王XX、吕XX负担。


审 判 长  陈真炎


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


人民陪审员  茆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3-12-20
  • 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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