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符XX,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昕,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殷XX,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符XX与被执行人殷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项1803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徐 琛
审判员 左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