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长法民初字第059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某,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磊,重庆XX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X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



书 记 员  赵文娥


  • 2014-12-25
  • 长寿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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