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某,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磊,重庆XX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X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
书 记 员 赵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