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乃指为了实现租金收益或是资产的价值升值,或者将二者结合起来持有房产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投资性房地产必须可以被独立地计量并且还能作为单个对象予以出售。
此种类型的房地产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已出租的
土地使用权、持有且准备于其价值提升之后再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经出租出去的各类建筑。
然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其实比这还要广泛,它具体还应该囊括如下几类:
首先,为了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应包含那些在正常营业活动之中只为了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
至于是否应以计划长期持有所分,还是仅仅根据预计短期持有来决定是否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项新的会计准则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亦应归入其中。
最后,企业所持有的,且在一项或数项经营租赁条款中被租赁出去的建筑物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同时,处于待租状态且在一项或数项经营租赁条款中准备租给他人的空闲建筑物亦在此列。《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