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当交警执行任务时,若未能及时向被检车辆驾驶者展示其执法证件,那么这种行为便不能得以认可为具备合法性。
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每位执法交警在执行任务时,都必须向被检对象主动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如果在查处时未主动出示证件,那么被检查对象则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此外,执法人员有权力现场对违规者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但同时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执法
身份证件,并根据预先设定的格式以及编排有序的号码制作一份详细记录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终,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被即时递交给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