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判决时,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章节。
具体而言,应严格遵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
有期徒刑的法定时长,除了第五十条以及第六十九条所特指的例外情况之外,均应设定在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之间。
接下来要介绍的是第四十六条,它强调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们,应在监狱或其他适宜执行的场所中接受惩罚;
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都必须积极参与劳动,接受系统化的教育与改造,以此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就是第四十七条中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的详细阐述:
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算起;
在判决执行之前因罪行已被判处拘禁的,应该将每一天的拘留时间当作一日
绑架到刑期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