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侵犯他人根据现行有效的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法规所享有之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明确没有经过权利人书面准许或默示同意,擅自使用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再次,必须证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还需要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权被依法授予之后,除非本法另有特别规定,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
专利权人的许可之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其
专利,这其中就包括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如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那么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