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代役、伪造或变造信用卡,或者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虚假
身份证明而获取的信用卡;
(二)恶意使用已被宣告作废的信用卡;
(三)
盗窃或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
(四)恶意透支,即为满足私人目的,在超越信用卡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款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
欠款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欺诈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