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宜时,倘若收购方拥有被收购
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在收购过程全部结束之后的12个月时间里,这些股票都将不得进行转让。
而若被收购的公司并不具备上市资格,那么对于持有该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们来说,他们有权在接受收购方提出的收购
要约的同等待遇下,向收购方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
《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