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年满50周岁并开始享受法定
退休福利时,他们的雇佣合约也会相应地被终止,同时该员工无法再继续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
然而,即便如此,在
意外事故发生后,这些员工仍可依据法律
法规,应得得到合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
在用人单位角度来看,只有在与劳动者建立合法的
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够有资格进行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而对于那些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员工,用人单位与之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劳务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