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
劳务关系定义为劳动者以劳动方式进行生产、提供劳务服务,而接受劳务的相对方则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复杂社会经济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务关系中所产生的伤害并非
工伤范畴,通常被称为
人身损害事件。
因此,尽管存在劳务关系,但对于伤情并无法通过申请
工伤认定途径获得相应赔偿,同样地也不适用于工伤赔偿的相关
法规及规范。
若在提供劳务行为的过程中因执行劳务任务遭受人身损害,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此类问题。
在此类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程度,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