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虚假企业债券罪的
刑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犯罪所损害的受害对象同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相关受害者,均是国家精心构建的有价证券管理体系;
第二,该罪行的具体实施情况,即违反了国家对于有价证券的管理
法规,通过伪造、变造两种手段,制造或者篡改了股票或者企业、公司债券的数额,并且数额较大;
第三,犯罪的幕后主使者,即主要的行为人应当是毫无顾忌地进行这种非法活动的一般人员;
第四,犯罪的动机及目的,其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属于故意作出,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