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缓刑,乃系法律所设立之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
刑罚,以期给予犯罪人一个反思与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此期间内,若犯罪分子未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原有判罪中尚未审理的罪行,则在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决之刑罚将自动撤销,同时对外公布执行完毕。
反之,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又犯下新的罪行或者在原有罪行之上被施加了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