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替代措施,主要应用于那些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犯罪分子,按照既定法律
法规规定,这些人原本应该在监狱或其他特定执行场所接受
刑罚。
然而,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人无法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继续完成刑期,那么他们就会被暂时采取这样一种灵活性的执行方式进行服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考虑采用监外执行的方式:
首先,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狱外接受治疗和护理;
其次,如果他们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最后,如果他们的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