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如此。
关于
农村户口家庭成员的分户问题,有三种具体情形可以考虑:
首先是家庭中已经成年且具备独立经济能力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子女,并且他们常常单独生活与居住,实现经济上的独立。
其次,如果家庭中的子女并非独生子女,而且他们已经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长期独自居住生活的话,那么也可进行分户处理。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需要重新提出分户申请并获得
宅基地的使用资格时,也可以进行分户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