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作为
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最后,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也不宜设定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