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