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加密货币异常火爆,通过网络窃取比特币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行为人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却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那么,到底是什么罪呢?本文,在明律师拟对这一问题做下分析。
一、比特币(BTC),不属于刑法盗窃罪中所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首先,关于比特币(BTC)的本质属性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称,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比特币(BTC)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既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也不具有财物的流通属性。
其次,关于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本质属性
《通知》中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特币(BTC)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其亦不具有市场地位和属性,无法实际开展相应的兑换、买卖、定价等相关业务。
第三,不应对《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进行扩大解释。对《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理解应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符合普通民众的朴素认知
比特币(BTC)在我国不仅始终未受法律认可,且对其相应认知也仅为极少数人知晓。比特币(BTC)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既不属于有形财产,也不属于无形财产,不能因个体之间存在的非法交易、获利等行为,即认为其符合普通民众对于财物的朴素认知。否则即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进行扩大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法获取比特币(BTC)行为,应构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首先,比特币(BTC)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因此,从现实角度而言,比特币(BTC)从生成、流转、保存等各个环节,均以数字化代码形式予以体现。这就是说,比特币(BTC)作为虚拟货币,本质应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其次,非法获取比特币(BTC)之行为仅转移了该比特币(BTC)的实际占有,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性权益。因此,在比特币(BTC)不具备法律认可的财产属性的状况下,窃取行为仅系转移占有,实际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性权益。
第三,若利用获取的比特币(BTC)进行非法获利行为,应作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相应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三、2018年以来,法院对窃取虚拟货币的判决倾向于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情基本一致的类案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应当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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