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10年认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3月2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之后双方一直在张先生家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0月1日,双方生育女儿小张,小张出生后,双方冲突不断,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随着小张逐渐长大,双方的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21年12月1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女士的同居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起诉。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活时虽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的情形。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鉴于此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律师建议男女双方一旦决定要共同长期生活,应先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不仅是对身份关系、子女的保护,更是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创造的财产的有效保护。
案情介绍:李明(化名)、李丽(化名)、李芬(化名)、李春(化名)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的父母已去世。李春一直未娶妻生子,单身的李春,40岁时被人击打头部造成精神分裂,之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问诊治疗。李明、李芬一直定期到医院对李春进行探望照顾,李
案情介绍: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李岭(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1年2月2日李华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兰、李岭两人。被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建新(化名)与配偶李翠(化名)于2018年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两人经营所得收入20万元被存入李翠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
案情介绍:林先生和李女士系高中同学,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的两人于2013年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婚礼过后不久,李女士怀孕生下了儿子小林。在一次体检中,小林不幸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身为父亲的林先生得知儿子的诊断结果后,非
案情介绍:王先生和范女士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老大,老二和老三。2013年5月,王先生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老二继承。几年后,王先生夫妇被老二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7月,王先生和范女士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的妻
咨询
图文
知识3960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849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728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906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64398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