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范女士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老大,老二和老三。
2013年5月,王先生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老二继承。几年后,王先生夫妇被老二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7月,王先生和范女士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的妻子郝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王先生夫妇与郝女士建立遗赠扶养关系,郝女士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郝女士。
王先生夫妇去世后,郝女士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老二认为大嫂郝女士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争执不下,老二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将王先生夫妇名下的房产份额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结果:
郝女士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王先生夫妇名下的房产份额。
分析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本身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生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本案的两位遗赠人和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自愿的,而且是在两位遗赠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需要即刻照顾的背景下与儿媳所订立。儿媳在此之后也尽了照顾、赡养及为两位老人送终的约定义务。遗赠扶养作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儿媳已经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理应获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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