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举个例子,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像这种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可以符合“挪用资金”的行为吗?
答: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转移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是出于财务需求使用公司资金的,从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的角度,该行为在财务方面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不法行为,使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
(1)转移资金在双方主体间必须有合法依据,诸如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2)在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会表决,将其转化为公司意志;(3)该事项在公司内部的操作上,不得违反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4)该笔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如果站在小股东的角度,为避免大股东任意使用公司资金,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对该等事项的回避表决机制。
小股东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拆借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在入股公司的谈判阶段,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规定:关于向股东关联方拆借资金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与该拆借有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的一方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须回避表决。
一旦大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指示财务人员或者亲自转移上述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此该机制则有效地起到威慑大股东的作用。
一名股东主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对外诉讼中,和他人勾结,故意使公司败诉,导致了该判决损害了公司利益。那么,该股东可否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起诉撤销上述判决呢?答: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虽会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但因股东与公司
在双方未明确股权时,对于合伙人离婚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①土豆条款第一种方式,是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土豆网事件后,很多专业的机构VC,都会让公司核心创业团队都和配偶签署土豆条款。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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