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1年4月3日,刘某入职M公司,任生产部门组装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M公司未再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仍在M公司工作。
2017年4月21日,刘某以未及时支付2017年3月的劳动报酬,无故拖欠该月的工资为由,通过手机短信形式M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1、刘某认为
刘某于2001年4月3日入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时,自己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M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M公司认为
虽然M公司在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刘某关于要求M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审理结果
M公司向刘某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刘某入职后与M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的工作年限已达十年之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那么这时,只要劳动者不反对,作为用人单位的M公司就应该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本案M公司不知何故,竟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未签署,简直是给自己埋了一颗雷呀。
所以在工作满十年之后,未签劳动合同的这段空白期间,劳动者是有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M公司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为何本案法院却只支持了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
这就涉及到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问题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由于刘某直到2017年4月24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故刘某关于要求M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4月24日之前(即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写在前面如今经济如此发达,亲朋好友之间借款已是常态,少则几千,多则几万,但中国又是一个熟人社交,朋友之间借钱不好拒绝,而且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欠条,怕伤人伤感情,但是借钱后出于各种原因,要不回来,难免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那么起诉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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