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6年5月10日,汪某入职O公司,担任保安。签有期限自2016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
汪某在职期间,O公司让汪某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之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3月14日,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汪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负同等责任。
案件焦点
1、汪某近亲属认为
汪某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范畴,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
2、O公司认为
汪某入职后出具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系汪某亲笔签署,表达了其不愿缴纳社保的真实意图。汪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该声明的内容和后果应是非常清楚的。
若其希望缴交社保,则在入职之初就不会签署该份声明,而是应该去其他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或者当时向O服饰公司明确提出需要缴交社保的意思表示。
然而事实上,正是由于O自身不愿承担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在入职之初才强烈要求O公司不要为其缴纳社保,并主动要求在该放弃社保声明上签字。
自入职以来直至发生事故之前,汪某亦从未向O公司作出过要求缴纳社保的意思表示。
因此《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系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今其以不懂法、处于弱势地位为由否认自己的真实意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此声明书是汪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审理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免除和规避。
故法院最终认定《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O公司应当为汪某缴纳社保,由此,O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汪某发生工伤,O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工伤责任。
律师有话说
本案虽然汪某在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故该声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汪某在入职时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形式标明其不愿参加社会保险,O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不予录用。但O饰公司却持放任态度录用汪某,致使双方存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因此,O公司以汪某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主张免除为汪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当汪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O公司就要参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标准支付汪某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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