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不给结算佣金的,劳动者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佣金;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我们周边经常会出现竞争的现象,大部分人都能合法竞争,当出现不正当竞争时,我们不禁要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竞争的行为。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法是指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有关所有行业的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根据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的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
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