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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