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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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