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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18-12-05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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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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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意思主要指的就是超过了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然是需要受理,只不过说对方一旦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就会导致胜诉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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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王春艳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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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诉讼时效届满啥意思?
诉讼时效届满就是说诉讼时效到期了,法律上对诉讼时效的期限是由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如果要进行诉讼处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处理,就是诉讼时效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可以不受理相关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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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人民保护,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债权如何才能得到实现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实现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灭失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二是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的利益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要求返还履行。
二、用来抵消债务实现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从法理上讲,债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而存在的,双方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并不因为诉讼期间届满而灭失。因此,这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来抵消另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要强调一点,用以抵消债务的权利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即互负债务的人。
三、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讼,而被判决驳回。这里是严格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维护权利人的请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不难看出,主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并没有消灭,因此抵押权仍然存在。一般说来,随着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胜诉权的灭失,从权利(如违约金、保证等)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届满,其胜诉权也就灭失。但是某些已由权利人占有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即使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从中受偿。权利人占有着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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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意思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提出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那么拥有诉权,但是在申诉权方面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对方如果主张抗辩的话,就会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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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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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意思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每个案件都是会有诉讼时效的,具体诉讼时效是根据案件的形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不管是什么案件,一定要把握好案件的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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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多长时间?诉讼时效届满,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的什么权利消灭
[律师回复]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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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
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
第二还款来源。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从另外的角度也默认了这种保证形式的有效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共有五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第五项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设定抵押时,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因此、免除,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灭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也消灭,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如抵押物混同,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债权可以因清偿,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债权消灭的,也对银行极为不利。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提存,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系。另外。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的保护、抵消: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结论呢,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信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存在;,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可否约定抵押期限或者说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条款是否有效问题。来信提到,被征收等,抵押权才随之消灭。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研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以及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才消灭。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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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终止和届满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终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届满:是指事件发生至准备诉讼这段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或满三年就是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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