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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更新时间: 2021-02-25 1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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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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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在诉讼中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所有参与者,如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等。他们不仅拥有诉讼权利,还需有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力。普通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虽参与诉讼,但不发挥决定性影响,故非真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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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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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关系主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要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经工商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成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按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如工会)或经登记成立(民间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就有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规定,是关于劳动者限制行为能力在年龄界限上的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公民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规定多为授权性的,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我们只需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即可实现对公民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否。在实践中,城乡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即视为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特别是已经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人员,发生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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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终止民事主体法律关系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都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的同时也解决了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纠纷,而民法总则将所有的社会主体作为可调整的民事主体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并设定了法律关系,那么,民法总则终止民事主体法律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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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相同的当事人,他们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范围与民法调整对象一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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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的财产,作为其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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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劳务关系主体一样吗?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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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实践中,针对建筑工程中层层转包的现象,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审机构多依此确定劳动关系。
针对这类间题,应秉持劳动关系优先原则,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才能使用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是在没有合法用工主体、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是对在非法用工单位遭受职业伤害人员的补救规定。在实践中,非法用工单位(老板)在很多时候会逃避责任且很难追究。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充分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在存在劳动关系时,让劳动者通过非法用工关系寻求赔偿,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建筑工程的转包关系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制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更具有支付实力该文件之所以确定由此类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是考虑由自然人或其他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对“工伤”人员不利,而强制认定该类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该类单位直接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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