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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更新时间: 2020-01-09 10:32:00
音频内容:

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要就可以同时具备。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在先生效在后:如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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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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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习生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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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一直在纠结一个问题,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有关系吗,他的成立于不成立,有效和无效有区别吗,高人分析一下
[律师回复] 你所说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谈不到关系,只能说合同成立与否和合同有效与否有关系,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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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几天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要我做个合同的订立,我想知道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的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属于哪一类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因此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二)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大家好,前几天我听说公司弄了合同的订立,我想请问一下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是什么关系的啊、还是没有关系的吗?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属于哪一类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因此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二)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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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与合同订立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生效与合同订立的关系主要是:合同订立后就可以导致合同生效,但合同的订立是需要合同双方就有关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也可以约定后期合同生效的时间,具体情况由双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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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之前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因为合同里面的内容有些问题说是合同无效了,我想问一下合同无效与不成立的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开始谈。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判断合同成立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例如,你要问我要不要这块表,如果我说“要”,这确实是完成了要约承诺过程,但是并没有就主要条款就是价金达成合意。那如果没有就主要条款价金达成合意,也可以认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如果我们说没有价金的话,我们不知道究竟这块表是要送给你还是要卖给你呢?这个问题不清楚,不能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次,就是必须要完成要约承诺过程。一个厂家向另一个厂家发电报询问或者打电话询问你有没有什么型号的钢材。询问价格在法律上通常我们把它称为要约邀请。收到电报的厂家马上就按要求把货送到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我们说是一种要约行为,就是以一种送货这种行为来要约,收到货的一方实际他现在是处于一个承诺人的地位,如果他要承诺了,这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他没有表示要接受这个货,现在当事人仍然还处于要约的阶段,还没有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不能认为这个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要条款和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经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要用法律规定的生效的标准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换句话说就是一种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我们讲合同的生效实际就是指国家要用一个生效标准来进行评价,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干预。这个生效标准是体现在像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中: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这就是讲生效标准。用这个标准进行评价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干预。不符合这个生效标准它就不能生效,即便你达成了合意。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凡是没有完成要约承诺过程,也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合同就构成不成立。比如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送货的一方把货送到了,但是收到货的一方拒绝接受。那么对方就到法院起诉,告收到货物的一方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他说你给我打电报就是要询问要求要什么型号的钢材,那么现在我把钢材给你送来了,你又不要,所以你构成违约。有人认为没有完成要约承诺的过程,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我们说这不是一个无效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合同没有完成要约承诺过程,所以它根本就没有成立。在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的情况下,那么就没有必要对它用一个生效的标准来进行评价,来确定它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因为这种评价它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当事人达成了合意,那么现在这个合意没有形成,所以这个评价就是毫无意义的。评价是在已经有合意的基础上才能做出评价,所以合意是第一个阶段必须要完成的问题,而有效无效是第二个阶段的问题。第一个阶段还没有经过的话,根本就不可能进入到第二个阶段。所以这不是一个无效的问题,无效只能是指当事人的合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区分无效和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区分无效和不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第
一,合同如果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的话,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事后的实际履行行为来促使这个合同成立。比如说这批货尽管送到以后收货人现在不收,但后来他发现这货还不错,把货打开包了,把钢材用了,实际上就是已经实际地接受了这个货物,那么这种实际收货的行为可以促使这个合同成立。从当事人的实际收货行为可以解释他已经以他的行为做出了承诺。所以合同如果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的话,它是可以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而促成它成立的。但对于无效合同不能这样,因为如果一个合同它已经是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话,它不能够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来使它有效。即便当事人事后做出了实际履行的行为,也不能够说宣告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若干年后可以有效,有的是三年,有的是两年,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这种规定看来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们说如果允许一个明显违法的合同,通过实际履行来使它有效的话,那实际上就是鼓励当事人可以去履行一个违法行为,鼓励当事人履行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鼓励当事人去从事违法行为。这和法律、无效合同制度甚至和整个合同法的宗旨都是违背的。但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强制性规定太多了,很多合同就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采取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限制无效合同范围。但是我想说的就是说我们要限制无效合同范围,只能是从分析、区分强制性规范本身来考虑,不能从实际履行这个角度来限制。
  第
二,从合同漏洞的填补角度来说。如果是合同还没有成立的话,那么它是可以适用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的。当事人尽管完成了要约承诺过程,但是主要条款欠缺,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合同漏洞。在出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从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出发,专门制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过去我们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新的合同法要求法官要遵循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来尽可能的促使合同成立,从而鼓励交易。这个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1、62条。按照61、62条规则,如果合同存在漏洞的话,需要采取三个步骤来解决。第一个步骤是首先要由当事人事后去达成一个补充协议,来填补完善合同的漏洞;第二个步骤就是按照61条的规定,如果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话,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关键是交易习惯。比如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要购买黄沙,但没有明确约定购买30车黄沙,那么现在对车的含义发生了争执。究竟是什么车?一方理解是东风牌大卡车,另一方理解是130的小货车,这个合同存在漏洞,怎么处理?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够就这个车的概念达成补充协议的话,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解释这个车的含义。比如说可以根据建筑材料买卖行业通常采用的是什么车,本地区在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车,当事人双方过去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在购买黄沙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车。通过交易习惯可以直接用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当然在确定交易习惯的时候,如果存在多种交易习惯的话,那么应该找到一种最接近于当事人双方意志的这样的交易习惯。所以合同当事人双方过去他们一直在从事特定的交易的时候所遵循的习惯,它具有优先于适用其他的习惯的效力。因为它最接近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第三个步骤就是要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来进行填补。62条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话,那么应当以一方提出履行的时间再加上给对方的合理的准备期限,这个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是一方要求履行的时间再加上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所以对于存在合同漏洞的合同不仅仅是一个成立或不成立的问题,是可以交由填补合同漏洞这个规则来进行填补的。但是如果是一个无效的问题,如果它的合同已经明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话,那么就不可能适用填补合同漏洞来使它有效,只能够修正违法的内容来使无效的合同转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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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 (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 (2)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设权性。其中, 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 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 ①,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 (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 (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 ②;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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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性取向问题导致的离婚可否要求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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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
(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
(2)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设权性。其中,
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
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
①,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
(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
(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
②;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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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民事评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按照《民事通则》第8章的规定执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其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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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性取向问题导致的离婚可否要求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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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二、什么是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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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二、什么是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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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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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合同法与民法中看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
2、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3、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5、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6、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再者,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应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三)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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