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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2021-04-13 17:46:46 93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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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音频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其还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作为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其存在的前提,便是人类社会的公正秩序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破坏,国家设立刑罚权的目的就是为恢复被破坏的正义。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实现不演变成为赤裸裸的国家报复,必须对国家追诉犯罪的行为予以程序规范,以保证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因而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是,在我们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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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怎么定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内涵体现在秩序、公正和效益三个方面。秩序价值保障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公正价值包含实体和程序公正,效益价值则关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效益。这些价值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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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的关系?如何协调内外价值?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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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如何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如何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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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怎么定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内涵体现在秩序、公正和效益三个方面。秩序价值保障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公正价值包含实体和程序公正,效益价值则关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效益。这些价值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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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
(2)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2、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其还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作为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其存在的前提,便是人类社会的公正秩序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破坏,国家设立刑罚权的目的就是为恢复被破坏的正义。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实现不演变成为赤裸裸的国家报复,必须对国家追诉犯罪的行为予以程序规范,以保证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因而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是,在我们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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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观和价值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
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A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A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
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我最近在处理民事诉讼的价值的问题,我觉得不知道怎么处理,你们可以使用相关的知识来把那个为一下吗?最好详细一点,谢谢哦啦
[律师回复] 般来说,要想产生贴近实体价值的诉讼结果就要首先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程序。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就是当事人能够平等享有权利和主张利益,充分地表达自身的诉讼请求、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就此进行辩论,以达到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形式是相互影响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法院裁判内容是由它们共同决定的。根据民事实体法做出的判断必须在正当的程序中做出,否则该判断将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作用的结果,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作,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实体权益并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是通过正当程序体现的,在充分保证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平等享有权利和主张利益,充分地表达自身的诉讼请求、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就此进行辩论,使法官能够公正审理并做出公正判决。换个角度来看,这是实体价值反作用于程序价值的表现,这种反作用力使人们在新的层面认识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推动人们对程序价值产生积极需求。
  在现如今的形势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的同时也要注重实体公正,让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民事诉讼的价值才能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从而实现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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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价值为3万元诉讼费多少钱
大概是550元。涉及财产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时需要起诉人先预缴诉讼费,诉讼费的缴纳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支付,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关于3万元诉讼费多少钱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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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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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涉案价值多少够刑事?
盗窃涉案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就是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一般的盗窃行为的,在盗窃的数额达到三千元的时候,行为人就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具体的盗窃涉案价值多少够刑事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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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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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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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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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多少够刑事案件?
盗窃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行为的,那么在盗窃的数额在三千元的时候,该行为人就会被立案侦查,之后还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会被予以刑事处罚,具体的盗窃价值多少够刑事案件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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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继承案是按照诉讼标的还是整个资产价值收取诉讼费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案件费用双方怎样承担、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9%交纳:谁委托的谁承担律师费,按以下标准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不超过1万元的。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2:涉及财产继承的。1,按0;9,其他办案费用不变;7诉讼费.5%交纳、复印.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5%交纳、查询费.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按0。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包括。律师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
b:
1.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代理费、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按0。B: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通讯、办案费办案所需的交通;10,每件交纳50元;
c:律师费用包括代理费和办案费两种,按1%交纳;4;
8.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8%交纳,按0。重大.6%交纳,费用实报实销),按2%交纳.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按0: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5、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财产继承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7%交纳,按2。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费用实报实销)、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之后相加、复杂:
、鉴定费
我有价值120万的房产离婚时诉讼费要多少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人一半;
二、具体分割: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判决;
三、具体操作:
1、双方对每个房产的现有市场价进行确认,可以协商认可也可以请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2、以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出现差额的,可以一方占有房子,同时给付现金差额。
3、现金找补,可以在家中的现金分割时,一并计算。
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你的财产总额为19万,则交纳50元至3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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