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审判的实践和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我国的行政赔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财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
(1)行政赔偿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财产损害为标准;
(2)实际财产损害应靠合理评估实现;
(3)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侵权的时间应为合理评价损害事物价值的有效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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