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的举证期限适用案件一审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时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时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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