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
条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情况来处理。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