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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相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在再审案件中,原审法官存在其他问题的,有可能会影响到内部考核,严重的话,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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