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具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弹药”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含义、范围与本章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的“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2.必须危及公共安全,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行为本身就必然危及公共安全,使广大公民及国家财产处于危险之中,但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