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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