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客观上须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
(1)行为方式包括非法收购和运输非法收购,即没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但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而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即将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地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
(2)非法收购、运输的必须是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盗伐、滥伐林木者运输自己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以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论处。
2.行为人明知其所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市场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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