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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发生争议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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