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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