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条例的职工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检举,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有权拒绝执行”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检举,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3)批评权和检举、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有权批评;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劳动法》第56条规定、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义务服从;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违章指挥,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控告的权利,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要实现安全生产、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3)接受安全教育。1,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保护自身利益,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检举和控告,下同)时,做到安全生产、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2,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人人有责。第48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