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目睹,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尽可能的早为他们做一些沟通,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以后,曾经报过警的,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会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有一整套的法定的程序,警方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室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4.视听资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经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他谈到协议离婚或者赔偿时的录音。
5.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对方曾写过悔过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这些保证以后局不会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以上证据都可以证明暴力行为,但是一般需要多种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可以证明这一个事实。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