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过户应当区分有遗嘱的继承或遗赠的房产过户以及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有遗嘱的继承或遗赠的房产过户只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即可。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
(一)协商继承 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分配协议、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过户。
(二)公证继承继承权公证操作方法:
2.带上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其中,继承公证需要带的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明;
(4)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3.到房管局办理过户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三)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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