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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交通事故罪”的,与交通事故相关并且构成刑事犯罪的罪名被称为“交通肇事罪”。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主要为《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构成交通事故罪的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涉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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