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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醉酒驾驶即血液内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而继续驾驶的行为,此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做了如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只是醉驾致人死亡的,而醉驾者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者无责的,则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判罚;如果因醉驾致人死亡,醉驾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则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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