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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签谁的名字

2021-02-20 17:28:37 960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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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代签名在法律上属于代理行为,其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代签名的人(即受托人或代理人)是受被代签名人(即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签的,或被代签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签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该签名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签人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代签名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签的,则该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被代理人对该签名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予追认的,则由实施代签名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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