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1、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经营资质及其变化情况;
(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其经营情况;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六)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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