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1/2以上的比例;
(2)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但管理层收购中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超过1/2。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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