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上认可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解除是比较麻烦的,由于双方不存在证明双方婚姻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民政局有可能会不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一般来说事实婚姻的解除需要去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建议提供事实婚姻的初步证据,例如双方有孩子的出生证明,婚礼的照片等,立案后由法官就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以及是否准许双方离婚做出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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